教育部關於推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工作的通知
教師函〔202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凈化校園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關於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製度的意見》(高檢發〔2020〕14號)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關於落實從業禁止製度的意見》(法發〔2022〕32號)要求♞,加強教職員工管理👩👧👧,建立健全教職員工準入查詢製度,教育部決定在前期試點實施基礎上,推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工作,推進教職員工準入查詢平臺(以下簡稱查詢平臺)上線使用。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
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嚴把教師隊伍入口關🧏🏼,夯實教師隊伍質量🙅🏼。嚴格落實師德師風第一標準,融入教師招聘引進等環節,做在日常、嚴在日常🧑🏽⚖️🛤。完善教職員工準入查詢製度🤙🏽,推動查詢平臺應用💆🏼♂️,以信息化🕵️♂️👴🏿、數字化提升教師隊伍治理能力,為構建高質量教育體系奠定堅實的師資基礎🧞♀️。
二、查詢要求
(一)基礎教育
1. 查詢對象
中小學校(含幼兒園💁♀️、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等🙆♂️,下同)擬聘用教職員工,包括教師🫶🏼、教育教學輔助人員、行政人員🤵🏻、勤雜人員💁🏽🧝🏿♂️、安保人員等在校園內工作的人員。
2. 查詢節點
對中小學校擬聘用教職員工在入職前進行查詢。
3. 查詢內容
查詢中小學校擬聘用教師《關於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製度的意見》《關於落實從業禁止製度的意見》規定的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已納入教師資格限製庫的喪失🎴、撤銷教師資格信息。
查詢中小學校擬聘用其他教職員工《關於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製度的意見》《關於落實從業禁止製度的意見》規定的性侵違法犯罪信息。
4. 查詢主體
中小學校擬聘用教職員工的查詢主體為中小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5. 查詢程序
中小學校在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的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模塊中提交查詢申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並進行查詢。
(二)高等教育
1. 查詢對象
高等學校(含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成人高等學校🏋️♂️、其他普通高等教育機構、從事研究生教育的科學研究機構等🐼,下同)擬聘用教師🎃🧖🏿♂️。
高等學校擬聘用其他教職員工參照執行↖️。
2. 查詢節點
對高等學校擬聘用教師在入職前進行查詢。
3. 查詢內容
查詢高等學校擬聘用教師《關於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製度的意見》《關於落實從業禁止製度的意見》規定的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已納入教師資格限製庫的喪失👲🏽、撤銷教師資格信息。
4. 查詢主體
高等學校擬聘用教師的查詢主體為教師所在的高等學校。
5. 查詢程序
高等學校在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的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模塊中進行查詢🧑🏻⚕️。
三🧓、結果使用
擬聘用教職員工經查詢發現有《關於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製度的意見》《關於落實從業禁止製度的意見》規定情形的,不得錄用😫,並由擬聘用單位書面告知查詢對象不錄用理由和申請復查權利;擬聘用教師經查詢發現有喪失教師資格信息和在撤銷教師資格期限內的,不得聘用為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並由擬聘用單位書面告知查詢對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請復查權利🤲。
四🏖、異議處理
查詢對象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告知的15日內向擬聘用單位書面提出,由擬聘用單位請求查詢主體通過查詢平臺申請復查🧑✈️,擬聘用單位應書面告知查詢對象復查結果👡。
五、追責情形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一)未履行申請查詢或者查詢義務的;
(二)對查詢有問題人員,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的;
(三)散布🔓、泄露、篡改🏃♂️➡️、不當使用查詢獲悉的有關信息的;
(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違反教職員工準入查詢製度的情形。
六、工作要求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部門教育司(局)和教育部直屬高校要積極宣傳解讀相關政策,共創開展教職員工準入查詢工作的清朗環境;要監督指導準入查詢工作的實施🕯,規範查詢流程,定期開展檢查🤹🏻♀️👨🏻🏫;要嚴格遵守個人信息保護相關規定🐾,指導相關單位和人員加強信息管理工作,不得侵害查詢對象個人隱私和其他合法權利🏌🏼♂️。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部門教育司(局)和教育部直屬高校根據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研究製定具體實施辦法👨🏼🌾🍘,成立工作組😀,明確具體的工作部門和責任人👨🏽🚀。實施辦法和工作組名單請於2023年6月1日前通過全國教師管理信息系統查詢平臺報送教育部(教師工作司)🧑🤝🧑。
教育部
2023年4月14日